一、关于货物的风险筹划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(875号文)
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应确认收入的实现:
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,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;
…………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604条: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因此,通过在合同里面合理约定风险转移条款,延迟“交付”时间,可以达到延迟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效果。
Ps:关于标的物风险,指的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灭毁损、灭失,该部分风险可以通过“投保”减免。
二、企业的亏损与利润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
18条: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,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,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如果当年企业有未弥补完的亏损,怎么处理?
👉可以考虑通过税会差异,先确认部分收入。
如果当年企业有较多的利润,怎么处理?
👉可以考虑通过预缴和汇算的差异,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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